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宗子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9 号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乙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舍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 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
互惠、共同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本协
议。
第一条 合作关系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
竭力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
务的重要合作机构。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一)存款服务
将资金存入乙方。
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二)结算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其提
供收、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三)贷款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
方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
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
同等条件下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优先办理。
(四)授信服务
授信是指乙方在综合评价甲方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
的基础上,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五)外汇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各类
外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买
卖等,以及其他与外汇相关的辅助服务。
(六)乙方可提供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
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
第三条 服务价格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
存款利率。
收手续费。
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
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
服务的价格。
第四条 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
过人民币 13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62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年度授信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15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
第五条 甲方承诺
有效的。
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合作、解散、破产以及
发生其它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
(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第六条 乙方承诺
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也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法律上或
(和)商业利益上的冲突。
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支付甲方的存款,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经提供给甲方的贷款中抵扣同等的数额,且甲方有
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乙方过错发生资金损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甲方的损失,且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若乙方无法全额偿还甲
方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乙方发放给甲方的贷款抵补。
第七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评估工作,并配合提供相关财务报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配合甲方积极处置风险: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2)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
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
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3)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
经营风险等事项;
(4)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等重大信用风险事件;
(6)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 10%;
(7)乙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
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8)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对甲方存款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9)乙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0)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以及根据本协议获得的对方的信息、资
料、财务数据、商业秘密等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事项,国家政策及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上级机构要求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 协议生效与变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对外公
告。
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在达
成新的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
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其他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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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服务